相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和个案的公正,保障静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相应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事后调整,以民事救济(主要靠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和刑事制裁的手段[8]。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内容是市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因此其在调整技术上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其具有所谓的“不确定性”(因而被形象地称为“不管法”),即可以对那些诚实的经营者提供补充性的保护 ,对那些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进行兜底性的制裁,这使得相对于那些作深度调整的专门法而言,其适用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富有灵活性,对经济生活具有敏锐的反应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美国学者认为, “要理解法律为什么建立特定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就必须首先理解法律怎样规定构成一个商业上的不公平行为(acommercial wrong) 。从历史的和概念的两个方面来看, 知识产权法是不公平竞争法的产物(out-growth)。”[9]这里的结论也许有些偏颇和绝对,因为若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看 ,也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产物 实际上知识产权法比严格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时间要早,但是,这 个结论至少强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密切关系。“知识产权法与不公平竞争法都力图保护企业的贸易关系免受其他企业的不正当干扰,同时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易与竞争。”[10]可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为实现它们共同使命的一个具体的和直接的表现 ,是两者功能的交叉领域。
保护知识产权当然主要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的任务,但它也是反不 正当竞争法最初关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对象,因为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就是围绕着为专利法和 商标法提供补充,因而人们往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虽然现代反不正当竞争 法关注的对象已远远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而涉及整个市场竞争领域,再笼统地说反不正当竞争 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显然也是不恰当的,但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无疑仍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和基本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使命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正是其完成该使命的一个具体表现。因为,若不对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则不仅因为阻碍创新而失 去效率,而且也因为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而背离了基本的公平原则。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来看,经 营者不通过自己的经营实绩获取竞争优势,而是采用不正当地获取他人经过艰苦努力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竞争,属于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进行调整,在客观上必然会产生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
在专门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深入、细致的保护之外,还需要反不正当竞争 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其原因在于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和漏洞。因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要求严格的授权条件和保护程序,这就限制了其保护的范围,使得很 大一部分本应受到某种保护的客体却被“漏”掉了,而这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特点使其可以发挥“补漏”的作用。例如 ,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三性 ”要求)、商标法(“识别性”要求)、版权法(“独创性”要求),是某种相对的“强保护”,但从范围上看,这些保护要件限制了客体的范围,决定了它们均属于某种“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某种 “弱保护 ”,但从范围上则属于“宽保护”。“强”与“弱”、“窄”与“宽”的对比表现在诉讼中的举证和受保护范围等多个方面。[11]因此,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相互扬长避短,共同对知识产权提供程度不同但均为必要的保护。对此,有一个比较形象的和被广为引用的比喻: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 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讲,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那些不能受到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但基于公平竞争又应该得到保 护的特定知识产品提供法律保护,以弥补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8年所总结的那样,反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保护着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那些应予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