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三十年
冀祥德
【摘要】从1979年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开始至今,中国刑事辩护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刑事辩护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在充分肯定进步和成绩的同时,必须客观地面对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依然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成长与发展注定是一个曲折中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过程。
【关键词】中国刑事辩护制度
【全文】
刑事辩护制度的两种“学说”
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开始至今,中国刑事辩护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对三十多年来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状况,目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学说: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中国的刑事辩护状况已经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刑事辩护不相上下,中国现在的刑事辩护制度与国际规则基本适应,并且已经完善,只要贯彻落实就可以了(以下简称“达标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根本性缺陷,特别是较之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是立法上的进步、司法上的倒退,刑事辩护的道路越走越难,律师法实施的困难说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已经走入绝境(以下简称“倒退说”)。
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困境
关于“达标说”,不仅有学者提出目前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而且有资深律师也认为中国刑事辩护制度已经“达标”。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围绕着权力与权利的配置争论正酣之际,说中国目前的刑事辩护制度已经到达了国际标准、不足之处只是落实与执行问题这一观点实在太“雷人”。
且不论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辩护制度与我国的差异,也不论其他国际条约或者国际规则、文件中关于刑事辩护的规定与我国的距离,本文仅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4条第三款规定为例,评述中国目前的刑事辩护制度是否达到了该条款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