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商标法不规定品质保证制度,商标权人能否获得法律的救济呢?笔者认为,这完全不影响商标权人终止商标许可合同的权利。除了商标法有特别规定外,商标许可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事由,依合同法的规定,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之情形。鉴于商品品质事关商标权人的长期利益,故商标权人有足够的动机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出现商品品质问题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约定,既可在商标许可合同订立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订立合同后另行制定。如商标权人因疏忽而没有约定被许可方违反品质标准时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 除权也允许商标权人依法终止商标许可合同。该条第2项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生产符合商标权人所规定的品质之商品是其主要债务之一,如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品质违反品质控制之要求,即属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商标权人自可解除合同。综上所述,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品质不符商标权人之要求时,商标权人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利,可以通知被许可人而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被许可人时解除,被许可人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结论
商标权人对商品的品质控制义务是伴随品质保证理论诞生的,为商标的许可和转让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但如果以斯科特提出的商标“匿名来源”为起点的话,80余年的司法实践表明,品质保证功能日渐演变成商标法为保护消费者而提供的“皇帝的旧装”,因为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商标品质保证制度独力所能担当。在现代商标实践中,品质保证理论渐趋“日薄西山”,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固守商标品质保证理论对新的商标实践产生了阻碍作用。另一方面,商标法不规定商标权人的品质保证义务,商标权人为长期的商业信誉同样会追求商品的品质,而品质保证理论为消费者利益而强调品质一致性,甚至不能为商标权人的品质改进提供理论解释,而品质改进是明显有助于消费者利益的。
从本质上讲,品质保证功能只是商标古老来源功能的一个方面,属于抽象来源功能的体现,并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从体系化的角度看,取消商标品质保证制度,消费者利益同样可以得到保护。作为我国商标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品质保证制度,在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予以重新检讨。商品的品质控制是商标权人的利益所在,不需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动干预,况且对商品品质的主动干预非属其专长,因此,作为法律制度中的花瓶,应该取消现行《商标法》第7条以节约立法资源,而第40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权人品质控制义务,或者取消,或者作为任意性规范而存在,如属后者,则可修改为“……许可人可以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标准。……”第45条因没有直接规定涉及商标的品质保证义务,则不需要修改。鉴于商品品质属于商誉的组成部分,而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商品品质的宣示性规范自无不可,故第1条无须修改。
【作者简介】
梁志文,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
【注释】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566~568页。
See Frank I. Schechter,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Protection,40 HARV. L. REV. 813,813-19(1927).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J.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Competition,§3:10(2006).
同注。
同注,J. Thomas McCarthy书,第3:2425部分。
See 2 Stephen P. Ladas, Patents, Trademarks and RelatedRight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617 , at 1119(1975).
See Spyros M. Maniatis, Anselm Kamperman Sanders, AConsumer Trademark: Protection Based on Origin andQuality, 13 E.I.P.R. (1993) , 408.
同注,Kevin Parks文,第533页。
同注,杜颖文,第52页以下。
转引自注,Kevin Parks文,第566页。
See Allison Sell McDade,Trading in Trademarks-Why theAnti-Assignment in Gross Doctrine Should Be AbolishedWhen Trademarks Are Used as Collateral,77 Tex. L. Rev.465(1998).
同注,Stephen P. Ladas书,第1118页。
Neil J. Wilkof,Same Old Tricks or Something New? A Viewof Trademark Licencing and Quality Control, E. I. P. R. , 261(1996),269.
同注,J. Thomas McCarthy书,第18:24部分。
高峰:《商标难管商品质量》,载《中华商标》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