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条约保留法律效果新论

条约保留法律效果新论



——以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保留为例

张晓东;董金鑫


【摘要】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作出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其适用的法律效果。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作出的两项保留正体现了保留摒除、更改条约义务的作用。只有正确理解保留的法律效果,才能在是否要提出或撤销保留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保留;销售合同公约;效果
【全文】
  

  正如着名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所说的那样,保留是一个异常复杂而事实上令人困惑的问题,它是国际法发展的产物,也是条约法中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它的出现,既有利于缔约国间搁置分歧、促进多边条约的缔结,也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条约带来了困难。我国在已参加的多边条约中提出了大量的保留,如何正确理解这些保留的效果,对于我国正确运用国际公约关系重大。本文拟就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两款保留出发,探讨条约保留的两种法律效果,以求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这一制度的思考。


  

  一、条约保留制度的概述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4款的规定,保留的定义是: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关于保留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保留就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条约方适用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保留的排除作用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更改作用则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1]可见,保留是缔约国所作出的一项单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将要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对它适用的某些义务。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保留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由于保留的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条约方适用的法律效果,保留的排除作用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更改作用则体现在某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留在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之间会以保留所涉及的具体条款的不同而出现摒除或更改条约规定对其适用的两种法律效果。2.在其他未作此种保留的缔约国之间,保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源自条约的权利和义务。[2]保留所产生的独特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它会影响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间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所论及的保留发生的法律效果集中于此。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签署《销售合同公约》时,根据公约许可性规定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以下称作“国际私法规则条款”)、第11条(以下称作“合同形式条款”)以及与之有关的第29条等其他条款作出了保留。下面仅以我国在《销售合同公约》所作的两款保留来对保留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


  

  二、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私法规则条款所作保留的效果


  

  (一)国际私法规则条款的特点


  

  《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该条第1款中的b项作了保留声明。正确理解保留所涉及的b项条款应当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