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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二、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策略之构建


  

  (一)建立传统医药保护的特别权利体系


  

  传统医药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智力创造的成果,人类的共同遗产,如同人类的其他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传统医药应当得到有效的管理,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目前情况来看,给予传统医药知识以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得到大多数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和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自1998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为此召集了一系列国际会议与研讨会,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被WIPO列为全球知识产权问题。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间委员会,即“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集中研究相关的问题。至2004年11月,该委员会已经召开过7次正式的会议,其任务是讨论与获取遗传资源与惠益共享、传统知识及与创新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传统医药知识,该委员会向WIPO所有成员国开放,其他联合国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被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政府间委员会。


  

  由上可知,传统医药知识难以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一种专门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医药。在2000年12月由世界卫生组织东南亚区和西太平洋区办事处组织的国际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就有一些国家提出要构建一套专用于保护传统医药学技术和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笔者以为,这种专门制度应当采用以私法为主、兼顾公法的模式。因为传统医药知识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它适于采用知识产权保护,基于传统医药的特性所建立起来的特别权利保护体系应当是一种私法保护。同时考虑到传统医药的保护也是为了促进其传播与发展,因而在私法之外,还需要辅以公法保护。


  

  (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


  

  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各国对其拥有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能否采集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各国政府,采集遗传资源应当经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这一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得到了确认,这是尊重他国主权的表现,也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传统医药被不正当利用并进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径之一,发展中国家大力提倡并采用该保护方法,我国也可以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此项要求。


  

  人权委员会土著人民大会的特定报告人已起草了保护土著人民遗产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这些原则和指导方针草案包括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条款,并包括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和履行下列义务:在未充分出示文件,表明传统知识所有人知情同意,并愿意(与申请人)分享有关占有、支配、使用和从有关权利中获得利益之前,国家法律不得授予任何个人和单位对任何土著人民遗产的内容获得专利、版权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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