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尊重量刑异议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
量刑事关被告人的命运与自由。如果被告人不能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显然就无法全面行使辩护权。在庭审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量刑异议权,通过“量刑辩论”,让控辩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都毫无保留地摆在明面上,使得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并有更多的机会充分行使陈述权、辩解权,这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也使得对被告人的量刑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增强了被告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
(五)完善监督机制,保障量刑建议权的正确行使
量刑建议制度中应有对公诉人量刑建议工作的监督内容,保证量刑建议工作的质量。同时应有监督法院判决情况的内容,如果认为自己的量刑建议被法院无充分理由地拒绝采纳,检察机关应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提起抗诉。根据案件诉讼阶段不同,该院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1)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对案件刑期的建议应按照案件审批的权限,分别由主诉检察官或检察长签批。而后科室对量刑建议情况予以登记,列入考核目标,把建议的刑期是否准确作为衡量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以促使案件承办人认真对待量刑建议。
(2)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公诉人应当就在法庭上提出的量刑建议填写量刑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在休庭后3日内向法庭移交,一份附卷,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量刑建议情况监督的依据。
(3)在案件的判决、裁定审查阶段,收到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以量刑建议为衡量标准,作为是否抗诉以及评判办案质量的依据。在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将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对照,如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则不能再进行抗诉;如果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决的刑期在量刑建议允许的刑期幅度之外,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判决审查登记表中阐明理由,报公诉科长审查。如果属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畸重需要抗诉的,由科长报告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属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审查不严、建议量刑不当,致使判决刑期在幅度之外的,则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
【作者简介】
梁经顺,单位为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王志刚,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沈亮、肖华东:《“二五纲要”出台司法改革触及重大核心问题》,载新华网。
王斗斗:《透析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10个关键词》,载新华网。
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赵阳:《中国量刑建议制度八年探索历程披露》,载新华网。
李克杰:《越俎代庖的“量刑建议”》,载新华网。
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上)》,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
自2009年1月至今,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地在40余件案件中行使了量刑建议权,法院实际处刑与本院提起的量刑建议一致率达93%,无一例上诉或抗诉案件出现。
胡焕宏:《检察机关求刑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调研》,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