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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1.提起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及流程。


  

  (1)对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刑法评估结论并报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作为量刑建议;如科室负责人有不同意见,应将案件提交科室集体讨论决定。


  

  (2)对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刑罚评估结论后,提交科室讨论决定。


  

  (3)案件承办人提出适用缓刑、拘役、管制或加重、减轻处罚的案件,提交科室讨论后,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批准或决定。


  

  (4)检委会决定起诉的案件,由检委会决定。


  

  (5)量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即制作《量刑建议书》移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结合庭审情况,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并于庭审结束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移送《量刑建议书》。


  

  2.撤销量刑建议的情形。


  

  在详细规定了提起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及流程的同时,也规定了撤销量刑建议的情形:


  

  (1)庭审前被告人认罪或具有自首情节,且量刑建议考虑了上述情节的案件,在庭审中,被告人不认罪或翻供的。


  

  (2)在庭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主体资格、主要犯罪情节的认定的。


  

  (3)庭审中出现其它变化足以影响量刑建议结论的。


  

  上述规定为该院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制度依据,从而实现了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有序和高效。


  

  (三)听取被害人意见,化解潜在矛盾


  

  量刑建议程序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的规定,征询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每个被害人都可以书面表明量刑建议的意见,并且在法院接受量刑建议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被害人可以支持或反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此外,在作出量刑建议前会充分考虑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情况,在确定量刑建议的刑期时予以体现,在合法的范围内被告人赔得越多,建议的刑期就越轻,对其越有利,不再像目前被告人赔偿后却往往并不知道自己是否得到从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既鼓励被告人真诚悔罪,又较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该院自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以来,没有出现一例上诉或抗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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