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经验总结
笔者所在的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在两年前已经开始在部分案件中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在总结前期试行经验的基础上,于2008年11月和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就量刑建议在本县的全面推行形成共识,并就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具体细则作了规定。
从目前运行状况来看,一方面有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鼓励被告人主动认罪,提高了诉讼效率[8]。笔者现就该县量刑建议制度的运行经验进行总结:
(一)建立刑罚评估制,做好前期审查
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前提在于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切实可行,而要想实现这种效果,审查起诉阶段的刑罚评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院建立了刑罚评估机制,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所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其它与案件情节有关的事实,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客观公正地对被告人应当承受的刑罚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主刑的种类和期限、附加刑以及缓刑的适用。
刑罚评估意见以《刑罚评估结论书》的形式作出,经案件承办人报科室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后,作为适用量刑建议的依据。从目前运行状况来看,刑罚评估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强化了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通过刑罚评估能使作出的量刑建议切实可行,得到法院的认同率高,因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实际处刑的一致性。
(二)明确案件类型,细化操作规程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范围混乱。据相关调研报告显示:“有的地方仅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量刑轻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量刑重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有的地方仅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量刑建议,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不进行量刑建议,如此等等。”[9]毋庸讳言,要想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必须明确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案件类型。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既然肯定量刑建议权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那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就可以行使量刑建议权,而不论是以简易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也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更不论罪行的轻重、法定量刑的高低。就目前而言,基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原则上都可以提起量刑建议。在此思想指导下,该院制定了提起量刑建议的案件类型和撤回量刑建议的适用情况以及详细流程,限于篇幅,现简单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