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影响法院的量刑政策,实现司法公正。公诉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真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结果的基础上,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政策,运用量刑方法,提出量刑意见,法院对之不可能不认真对待而草率否定之。原因在于:其一,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慎重妥当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二,检察官具有代表国家利益的特殊身份,其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所表示的意见会引起法院重视,无形中对于法院量刑产生影响,促使法院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处以适当刑罚。其三,检察机关手握抗诉权,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求刑差距甚大而不能合理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则可以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对之予以纠正,而法院内部考核日益严格,如因抗诉被改判则将面临扣分的危险。因此,检察机关如果在每一个案件中均提出求刑意见,而法院又因上述原因不得不考虑之,那么检察机关将会通过个案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的量刑政策,维护个案公正和司法正义。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其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才能行使,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应否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争论,实质上也就是围绕检察机关行使权有无法律依据来进行。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就不能突破法律框架,擅自创造并行使权力;但如果法律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就必须积极并且充分地行使相关权力。这里面有一个对法律依据如何理解的问题,有些权力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5条关于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规定,这比较好理解。但有些权力是根据诉讼原理或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而确立的,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权力的行使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如法院的定罪权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5条和第162条都可以找到依据,但法院的量刑权却在《刑事诉讼法》或《法院组织法》或其他法律中找不到一条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法院享有量刑权,因为这是刑事审判权的题中之义或者说是有罪判决的必要组成部分。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