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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解析与实践探索


梁经顺;王志刚


【摘要】量刑程序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作为与庭审程序改革的衔接程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应得到制度化推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关键点在于对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以证明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从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的本质是公诉权,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履行其本质职责,并非与审判机关“抢权”,行使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既有宪法依据,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因此,行使量刑建议权只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使用,而非超越现有法律框架的“司法创新”。在此前提下,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的探索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将会对这种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实践支撑。
【关键词】量刑建议;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探索
【全文】
  

  量刑程序改革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法院改革“二五纲要”中,就提出了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1], 2009年3月25日公布的法院改革“三五纲要”中又明确提出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如何建立与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配套机制,无疑成为现阶段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破题之笔应当落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上,本文将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论证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并对实践中的探索经验进行总结。


  

  一、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所谓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量刑裁判前的某个诉讼环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代表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刑罚的权力。但量刑建议权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有无理论依据?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有着充分的理论基础。


  

  (一)从性质上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应有之义


  

  公诉权的终极目的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遏制犯罪,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依照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犯罪行为一旦发生,行为实施者就必须承担由刑事法律关系所决定的义务,即接受国家对其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义务。而作为社会利益的保护者,检察机关担负着控诉犯罪的职责:将被告的犯罪事实引渡到国家刑罚权的享有者即审判机关面前并提出定罪量刑的请求。犯罪因国家刑罚权的判定而受到裁制,被侵害的法益由此而得到救济,社会秩序由此得到恢复,检察机关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上的求刑权因此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问题,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其大小的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所以法国学者称公诉“为适用国家刑罚之公诉”。[3]因此,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如果肯定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无疑应当肯定其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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