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侦查机关延长拘留期限的,往往只告知犯罪嫌疑人延长的期限,不告知缘由,或者简单地概括为案情复杂。由于侦查是封闭式的,嫌疑人要申诉,也只能向公安机关内部申诉,其自身对拘留期限延长合法性的监督缺乏必要的保障[9]。为此,应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实施强制措施的申辩权,即有权启动不服拘留尤其是延长拘留期限的复查程序,确保其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应有权利。
3.充分发挥驻所检察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一方面,驻所检察室应当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期限延长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监督延长理由是否合法。另一方面,驻所检察室应充分保障在押人员申诉控告的权利,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有关刑事拘留期限的投诉和控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严格执法,规范办案,加快对案件的审查处理。对适用拘留期限延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时提出纠正意见。
4.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本条规定了我国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笔者主张可将这一条扩大适用于言辞证据外的一切证据,全面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检察机关就可以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案件时依据该条对错用、滥用拘留措施等违反程序获取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由侦查机关承担因程序违法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后果。以此遏制侦查机关不当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行为,真正保障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10]
【作者简介】
杨蕾,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本文所说的侦查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广义的侦查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
www.zhangxinkui.com, 2009年10月3日访问。
侯晓焱、刘秀仿:《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实证分析》,载《人民检察》2005年11月(下),第47页。
同注,第48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www.zhangxinkui.com, 2009年10月6日访问。
刘峰:《延长拘留期限应规范》,载《检察日报》2007年1月12日。
徐慧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应严格控制》,中国普法网,2009年10月8日访问。
黄海波:《侦查监督视野中的刑事拘留》,载《中国刑事杂志》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