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河北籍汽车司机尹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以流窜作案的名义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后才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3.“结伙作案”被错误理解为多人冲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将“结伙作案”错误解读为只要是发生冲突的双方是多人就是“结伙作案”,而不管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案例二:罗某与马某系朋友关系,某日两人所驾汽车与齐某所乘刘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件,马某与刘某因经济赔偿问题发生撕扯,齐某下车欲予以劝阻,罗某以为齐某帮刘某打架,上前将齐某推下泄洪沟,造成齐某摔成重伤。事后公安机关将罗某刑事拘留,并以“结伙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4.“多次作案”被错误理解为两次以上作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经阅卷调查发现,公安机关部分办案人员将多次理解为两次以上,对作案两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由延长至三十日。
5.“鉴定结论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成为伤害类、侵财类、交通肇事类案件延长的理由。
案例三:郭某因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以案情复杂,正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尚未作出为由对郭某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
案例四:今年5月的一天11时许,犯罪嫌疑人成某在自家楼下,得知其连襟沈某与张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到现场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张某将成某左手手背抓伤,成某用右拳将张某打倒在地,张某头部磕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经法医临时鉴定,张某伤情不低于重伤。公安机关以案情复杂、事主正在医院抢救、法医鉴定不能及时作出为由,对成某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原因剖析
公安机关内普遍存在的演绎适用拘留期限延长制度的表面原因在于警察权的行使不当,其深层次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