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延长问题论略
杨蕾
【摘要】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以及延长期限的法定理由,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规定不合理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等原因,实践中公安机关突破法律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形象,建议科学设定刑事拘留期限,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监督;制约
【全文】
刑事拘留是指侦查机关[1]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才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既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又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因此,我国刑诉法对刑事拘留期限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旧执法观念的禁锢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等诸多因素,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现行立法对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规定及立法背景
(一)现行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立法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延长期限和理由。据之,我国的刑事拘留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达到十四日甚至是三十七日。[2]
综上,我国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有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何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作了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