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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思路

  

  所谓“事先预防式诉讼”,是指不仅对过去、现在已经发生的侵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8}。这是一个诉讼“成熟度”的问题,即在什么时候可以认为诉的利益存在而赋予其诉权。考虑到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应当放宽“诉的成熟度”的尺度,当传统知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时,即可承认诉讼主体诉的利益,从而提起“事先预防式”的公益诉讼。关于这一点,国外已有类似的作法,如美国《克莱顿法》对反垄断实行“早期原则”,允许有根据的对预期将来会发生的,但尚未有结果的垄断行为提起诉讼{9}。还有前文提到的2004年,一印度公民向印度最高法院起诉三个国家部委行政不作为,因为后者没有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异议期内对一项涉及印度传统知识的专利提起无效申请,这一不作为将使印度经济遭遇较大损失。


  

  3.诉讼风险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一般情况下,原告要预缴诉讼费用。这一规定将使公益诉讼变得愈发没有市场。从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一关键点上看,这类案件的结果无论胜败最终应由国家和社会承受。所以我们应该吸纳其他国家的做法,适当减轻或免除当事人因提起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费用。具体来说,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如果在公益诉讼中胜诉,其申请法院执行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应当归缴国家财政或者纳入到“社会和文化发展基金”中,由某一公益团体按规定管理、使用;因败诉而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胜诉的公益案件获得的赔偿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另一个途径是直接由国库支付。


  

  4.激励机制


  

  同一般的公益诉讼相比,因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取证繁琐困难,因此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同时起诉人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他所面对的有时是一个利益集团,有时则是某个国家,其败诉风险也比一般公益诉讼大得多。因此,在我们关注和支持这类公益诉讼的同时,还应考虑另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激励机制来激发人们对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知识公益事业的热情?


  

  从整体上讲,除了要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人身保障外,如果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为保护传统知识而提起公益诉讼,一旦胜诉,当事人不仅可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同时还可得到高额的奖励。早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代表社会集体起诉,如果原告胜诉,起诉者可从被告所付的罚金中获得一定的奖金。美国作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不仅体现在原告的多元主义思路上,还在1986年10月的《反欺诈政府法》第二次修正案中规定,任何人或者公司发现有人欺诈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之后分享一部分罚金,一般从被告罚金中提取15%到30%的金额作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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