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1.起诉主体
传统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享有原告资格,方可提起诉讼,即“利害关系人说”。这种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关闭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的大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传统的诉讼法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并得到不断的修正。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就打破了传统上谁享有实体权利谁就享有诉讼权利的定式。
目前世界上已经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英美法系模式和大陆法系模式。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允许公民个人或者相关利益团体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而后者只允许特定国家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或社会利益捆绑程度越来越紧密,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的现象正在世界范围内大量涌现,这种状况被学者认为是新型诉讼最主要的发展方向。因此,法律就不应该过于限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我国的公益诉讼既可以考虑由普通公民提起,也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提起。但是我们在考虑公益诉讼制度设置时,一方面要鼓励公民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意识,但同时还要慎重定义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否则人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造成官司满天飞的局面。
传统知识来源于群体,被视为某个群体的宝贵财富,从这个意义上看,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创造、发展和保存它的群体。而且由于来源群体对其具有最直接的文化和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所以更有保护、发展传统知识的迫切要求和动力。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类型只能是: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很显然传统知识来源群体不属于上述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这样的话,如果没有一个代表这一群体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在传统知识遭到不正当使用时,提起侵权诉讼的主体就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来源群体可以通过成立协会,以协会的名义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权利行使的主体问题。如在贵州就成立有“松桃苗族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同时还应该承认或鼓励来源群体所在地的各级政府承担起这一重任。
2.起诉范围
由于一些属于保密级别的传统知识一旦流失,其损失将是难以估算和挽回的,同时鉴于侵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案件即便胜诉,也可能存在判决不能及时执行、不能完全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回转等问题,导致公益诉讼虽然胜诉了,但实际上其知识产权保护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在起诉范围上考虑建立“事先预防式诉讼”模式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