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印度为例,早在1995年印度科学技术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SIR)就针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授予两位印度公民名称为“姜黄在伤口愈合中的应用”的美国专利(专利号5401504)而要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重新审查该专利;接着印度农民因楝树而诉美国W. R. Grace公司又是一起在世界范围内很有影响的案件。楝树作为一种传统药用植物,其杀真菌的特性的认知及应用在印度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该提取物在印度农业中被用于保护作物也有数个世纪之久。基于此,2000年欧洲专利局撤销了该专利,并宣告美国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生物盗窃。不仅如此,印度民众还曾基于传统知识的保护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04年,一印度公民向印度最高法院起诉三个国家部委行政不作为,因为后者没有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异议期内对一项涉及印度传统知识的专利提起无效申请,将使印度经济遭遇较大损失。无独有偶,1994年在澳大利亚也发生一起澳大利亚土著人指控一家澳大利亚进口商(Indofurn PtyLtd)侵犯了多位澳大利亚土著艺术家的图案设计,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并获得赔偿。法院的这一判决承认了对整个土著艺人的文化伤害[2]。 2004年美国著名的二人流行组合OutKast表演歌曲《Hey Ya》也同样引起了印第安团体的强烈抗议。
面对日益严峻的知识产权异化形势,如何在全球化过程中维护本国利益,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不正当利用成为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课题。如果说在这个过程中,各国政府由于国际间政治、经济因素的诸多约束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那么各国民间团体、有识之士出于维护本国传统知识,抵制知识产权滥用等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司法诉讼、行政异议等途径所作的努力,首先应当得到制度上的保障。
(3)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全方位保护以及维护民族传统知识的纯正性
不可否认,传统知识需要商业化使用,以充分发挥它应有的商业价值,有些商业化利用人本身就属于这些传统知识持有群体中的一员,当个别的人将属于群体的传统知识进行商业上不正当使用和恶意的炒作而获得个人利益时,群体的利益就容易被忽视或遭到侵害。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一代代川剧艺人呕心沥血创立的绝技变脸艺术也正遭遇着被泄密的风险。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下,个别贪图钱财的演员,置国家、民族的利益不顾,私自对外传授川剧变脸绝技。在国内各地,变脸表演越来越泛滥,夜总会、酒吧、桑拿浴场,到处都有人表演“川剧变脸”。最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变脸绝技已流传到日本、韩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3]。因此,当我们在堤防一些国外的利益集团对我国传统知识的经济掠夺和文化变异的同时,还应当充分意识到要谨防来自于我们内部乃至传统文化持有者或传承者对传统文化瑰宝的商业上不正当使用和恶意的炒作而侵害整体的利益。当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后,除了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族规的处罚外,还应该考虑司法程序上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