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丰富的国家一般都是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但是在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建设中却被西方发达国家落在了后面。加上传统知识多是被一些传统社区或部落拥有,缺乏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其知识生产和知识活动基本处于一种封闭状态,直到商品经济的大潮席卷全球之际,才得以商品化。但是由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因此传统知识就被列为了“公共领域”而可以自由使用且不需要得到任何授权或许可,并可从中获取利益。一些发达国家就充分利用其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大肆研究开发传统知识领域,使得这些传统知识持有国或传统社区的人们在肩负着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义务的同时,又承受着自己的智力成果被发达国家无偿利用并获取大量经济利益的悲惨境遇。
当“公共产品”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最大程度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有时甚至达到了近乎疯狂的状态。美国迪斯尼公司制作的动画《花木兰》,不仅使迪斯尼公司赚得荷包满满,更严重的是,动画版《花木兰》根本不是我们传说中的花木兰了;我国有近900多种传统中药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入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们民族传统知识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
面对这样的境地,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一个接一个的传统知识被侵犯,而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如果设置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那么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对这种使用传统知识而侵害到公众利益的行为或者无偿使用传统知识而攫取大量经济利益的行为通过公益诉讼,提出精神赔偿及经济补偿,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价值救济。
当然也会有人质疑,诉讼上利益的实现必须有实体法的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为,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在于很多情况下它能够打破实体法缺位的尴尬,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作出合乎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诉求能否敲开法院的大门。所以,设立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2)确立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彰显维护本国传统知识的公益抗争
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种类中,传统知识并没有被明确列为保护对象,面对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经济、文化掠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就突出表现在维护本国传统知识方面的公益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