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一些折衷的观点,认为公共利益应有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二是“国家的利益”{4}。因此,我们也不妨这样通俗化理解:“公共利益”就是多数人乃至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利益,这种“打包利益”具有群体的特性。
作为传统知识,它具有不可否认的群体性。群体性的含义首先表现在,传统知识与相关群体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道德观念等相互关联、相辅相成,并由群体成员自然承袭的知识。为此虽然一些传统知识能够通过有形的产品或约定俗成的固定表达来体现,但却没有任何一个单个的成员能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5}另一方面,传统知识所表达的思想感情、反映的心理愿望在某个特定的民族中具有群体范围内的普遍性;当这种普遍性普及到一个民族、乃至整个社会时,它就有可能成为一种民族精神或民族象征。它们所承载的这种精神,表现为群体的思维模式或指导行为的观念。因此,无论是民间传说、神话故事、剪纸、蜡染、彩绘等民间文学、民间工艺,还是传统的医药知识等都反映出传统文化知识从艺术观念、哲学观念到意识观念的完整体系,作为民族文化发展基因自始至终贯穿于中华民族文化发展的全过程,并成为民族群体文化的主体内涵。
利益是基于人们的物质生产关系和其他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客观物质与精神需要而产生的。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有关国际文件中,多次声明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总和。并特别强调“文化权利”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应作为人权之外的“独立的、可实施的权利”{6}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就满足为“个人或个人的集团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的某种利益的条件{7}。即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因此当作为传统知识的群体性被无限放大到整个社会时,就成为了“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或者是“国家的利益”,那么这个时候,传统知识所蕴含的群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所以,在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过程中,不存在孤立的群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片面牺牲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会最终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2,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必要性分析
(1)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遏制开放获取的产权制度,打破实体法缺位的尴尬境地,有助于传统知识的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