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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思路

公益诉讼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思路


余翔;孙彩虹


【摘要】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体系。其中国内法涉及宪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在我国,确立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的第一步是首先要明确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对象所蕴含的利益关系究竟是什么,进而全方位地确定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手段。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拓宽保护之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不仅规避了传统知识产权主体界定不明的争议,还可以有效遏制开放获取的产权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完整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
【全文】
  

  被称为“全国首例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歌唱家郭松一案,引起了国内知识产权界、音乐界的轩然大波。本案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在这个案件中,留给笔者最深刻的思考是:一个乡政府作为原告,其诉讼主体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为一首民歌状告作曲家,成为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两方上诉的焦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争议,而不是争议对方享不享有著作权?究其原因在于:除了传统知识[1]自身的特殊性之外,长期以来,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也一直处于空白,对涉及传统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不明,加上公共利益意识淡薄等等因素,造成了目前这种人人都感受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却不知道或无法有力地维护这一利益。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增强公共利益意识极为必要;对于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也亟需找到保护路径的新突破。


  

  一、公益诉讼制度应成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


  

  传统知识需要保护,但是需要什么样的保护,以及如何提供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一直以来是困扰着知识产权界、文化界的一大难题。那么笔者为什么会把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一项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呢?


  

  1.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传统知识群体性特征的契合


  

  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何谓公共利益?目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存在不同的分歧。在国内,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为某个民族、国家、阶级、集团所共同享有的政治经济利益{1};还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包含了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普遍性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当某种个人利益具有社会普遍性时,这就成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2}。而在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更多的人希望把对“经济秩序”的妨害视为对“公共利益”的违反{3}。因为,公共利益基本上都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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