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婚生子女亲子身份的确认
我国婚姻法也没有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涉及追索子女抚养费或财产继承而需要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亲子身份的,此类纠纷也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 1987>20号]中的规定解决,但该批复也只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允许”,对其它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显然该内容比较原则,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故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当生母向无婚姻关系的生父索要子女抚养费,而生父否认与该子女的亲子关系时,生母首先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在子女受胎时其与生父同居的事实。生母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后,生父若否认,其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若生父提不出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此时法院可以根据生母的证据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如果生母无法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子女受胎时其与生父同居的事实,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生父与子女之间的联系,而生父否认亲子关系并拒绝亲子鉴定的,则生母的主张不应支持,而不须适用亲子推定。
在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遭生母拒绝时,法院应依《复函》之精神,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可以以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如果生母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且子女尚小,则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既不能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也不应适用亲子推定,而应驳回生父的诉讼请求。
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无论代子女或胎儿向侵权人索要子女抚养费还是向其他继承人主张财产继承,她都必须要举证证明子女或胎儿与死者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此时,生母除了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死者之间曾存在同居关系外,更有力的证据仍然是亲子鉴定。如果出现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如尸体已火化,则生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如果继承人阻拦进行亲子鉴定,则可以根据生母提供的其他证据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
【作者简介】
童付章,单位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注释】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2008年修订七版,第277页。
同注,第279页。
同注,第284页。
一品法学苑编著:《模范新六法(民事法编)》,一品文化出版社,第595页。
同注,第597页。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同注,第306页。
同注,第234页。
同注,第227页。
邓学仁、罗祖照、高一书:《DNA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