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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浪费人(上)

  

  浪费人禁治产的原理何在?保罗认为浪费人禁治产是“为了防止子女陷入困顿”(保罗《意见集》3,4A,7)。这样一来,原来的为了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缩为子女的利益。而盖尤斯则认为,该制度的基础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Gai.1,53:“但是在今天,任何罗马市民和其他一切受罗马国家权力管辖的人均不得过分地和无故地虐待自己的奴隶。实际上,根据安东尼皇帝[公元138-161年]的一项谕令,无故杀死自己奴隶的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亚于杀死他人奴隶的人所承担的责任。而且,主人的过分严酷也在同一皇帝的一项谕令中受到惩罚:他就某些奴隶跑到神庙中或皇帝塑像下避难一事征求了一些行省总督的意见,然后做出规定:如果主人的严酷看起来是无法忍受的,将强迫主人出卖他们的奴隶。这两种规定都是正确的:我们不应当滥用我们的权利;根据同样的原因禁止浪费人经管自己的财物。”[18]


  

  禁止浪费人经管自己的财物的原因是“我们不应当滥用我们的权利”,与“不得过分地和无故地虐待自己的奴隶”一样。这道出了浪费人被禁治产的另一原因:滥用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在害及他人时才算滥用,挥霍浪费自己的财产损害了谁的权益?从该片段的语境来看,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该片段旨在禁止主人恶用或虐待奴隶,以改善奴隶的地位,从而达到缓和阶级关系的目的[19]。以至I.1,8,2延用了该片段,并概括出“任何人不恶用自己的财产,是国家利益之所在”的原则[20]。可见,主人虐待自己的奴隶是权利滥用,而浪费人浪费其财产也是权利滥用。


  

  (三)优士丁尼法中的浪费人


  

  不管是其他皇帝的敕令,还是法学家的学说,只要被收录在《市民法大全》中都应被视为优士丁尼的观点。所以,面对这些片段,无须考虑添加问题而径直将之作为优士丁尼罗马法予以研究。


  

  在浪费人的认定方面,从后古典时期开始,挥霍祖产以外的自己的财产也被认定为浪费人[21]。这体现在D.27,10,1pr中。


  

  D.27,10,1pr.。乌尔比安《萨宾评注》第1卷:“根据《十二表法》的规定,禁止浪费人管理自己的财产。这是根据惯例而引进的一项原则。不过,现在裁判官们或行省执政官们如果发现一个人随时地无节制地挥霍他的财产,破坏性地滥用他的财产,那么,要参照精神病人的例子给该人指定保佐人。……”


  

  此片段其实是以古法与新法作比较,不同点是:在古法中,浪费祖产时才适用浪费人禁治产,而新法中,只要是自己的财产便适用之。这点可以从D.26,5,12,2(乌尔比安:《论行省执政官的义务》第3卷)中得到印证。该片段规定对“挥霍自己的财产如此严重以至除非给予其援助否则会一贫如洗”的人应当指定保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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