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是消法理论基础
乔新生
【关键词】契约自由
【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关系到亿万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基本法。近些年来,全国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出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在许多方面澄清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日前,《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广泛征求学术界的意见,希望成为湖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对湖北省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仔细分析,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斟酌: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实际上是合同理论和侵权理论的具体表现。合同法以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少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法律规范是对契约自由的例外规定,是通过规范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在笔者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是对契约自由基本原则的颠覆,相反地,是对契约自由基本原则的充实和完善。契约自由包括是否签订契约的自由,选择签订契约主体的自由,选择契约内容的自由和签订契约形式的自由。立法者应该围绕着契约自由的基本内容展开自己的立法思路。如果抛弃了契约自由的基本观念,一味地强调消费者的权利,那么,很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研究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如果过分强调消费者的权利,那么势必会损害经营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侵权责任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换句话说,经营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不过,在侵权责任制度发展过程中,各国的立法者对侵权责任的过错范围作出了扩大性解释,经营者的过错不仅仅包括设计制造的过错、经营销售的过错,还包括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由于过错的范围已经扩大,所以,经营者在有些情况下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反过来对消费者起到了保护的作用。所以,如果不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那么,在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时候,很容易忽左忽右,在强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忘记了经营者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