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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挪威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撮要

  

  其次,明确了申请条件。瑞典规定,刑事伤害补偿的时效,适用《时效法》关于犯罪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刑事伤害补偿请求应当在判决或终局裁决发生最终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如果没有提起公诉但已进行初步调查的,应当在初步调查终止或者终结后两年内提出请求。其他情况下应当在犯罪行为实行后两年内提出请求。存在特殊理由的,即使提出请求过迟,也可受理。挪威规定,暴力犯罪被害人需向挪威刑事损害补偿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补偿申请需在负有赔偿责任的犯罪人根据《时效法案》获得时效豁免前提出。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警方报告犯罪行为,无非正当理由不得延迟。同时,要明确表示希望追究犯罪人的行为责任。而且,申请人在任何可能针对犯罪人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提出了补偿诉求。


  

  再次,对申请听证、补偿决定变更、补偿金的退还等作了详细规定。如瑞典规定,申请人提出请求,除非显然不必要的,一般要举行口头听证。口头听证应当公开进行。根据《保密法》规定,听证信息可能属于保密信息的,或申请人未满15岁及患有精神疾病的,可不公开进行。根据新情况或其他理由,刑事被害人补偿和救助署认为其关于刑事伤害补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对决定做出变更。挪威规定,如果被害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则其因此获得的补偿应予退还。如果其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弥补,也需退还补偿金。


  

  制度彰显理念


  

  瑞典、挪威两国的司法理念认为,刑事被害人经历了犯罪的打击,肉体上和精神上均遭受创伤,属于社会弱者,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的诸多权利,但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保障,则无法保证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实现。因此,两国在刑事被害人补偿上强化国家责任,两国的补偿资金来源于财政税款,先由国家向被害人补偿,再由国家向被告人追偿。相对于有的国家(如美国)由民间机构承担补偿责任更具权威、更有保障。


  

  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范围,不仅限于金钱补偿,而且延伸到所有对被害人权利有影响的领域,如对刑事被害人尊严的维护、诉讼指导、法律援助等权利十分重视。瑞典为此设立了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基金。瑞典刑事被害人补偿和救助署还提供全国刑事被害人情况的信息储备。通过将被害人相关信息与刑事被害人基金支持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政府可以对全国刑事被害人境遇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使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更加有效,救助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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