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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与公诉改革之回顾

  

  这一规则的主要目的包括:其一,减少属于行政系统的警察机构在决定侦查步骤上的裁量权;其二,使检察官尽可能地参与侦查程序以改善侦查活动,加快侦查节奏。


  

  然而,在实践中这项规则未实现其预期目的。


  

  在新法实施后的头一、两天,警察机关因担心违反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将那些整年收集的犯罪报告送到检察机关,使检察机关几乎被这些报告所淹没。那些驻在拥有有限管辖权法院,负责处理占全部案件负荷85%的检察机关,情况尤甚。检察机关中充斥着成千上万份时间错误,手写在记事本上,[32]应当被“立即”[33]登记的文件。犯罪报告得以在48小时内被高效地送进检察机关,但往往超过了6个月还没得到登记。


  

  而且,即使检察机关能立即登记全部犯罪报告,它们也难以有效处理这样数量庞大的案件。在一些城市,每个检察官已经有多达5000个以上的案件待其处理。


  

  这还不是实践中存在的惟一问题。由于检察官在法律上负责侦查活动,警察认为在接受检察官的指示前不需要做任何调查工作。这样,警察失去了本应当在案发后立即收集的案件重要信息。


  

  此外,警官和检察官之间的冲突也在加剧。许多警官认为检察官在领导侦查活动方面不一定具备必要的能力。事实上,检察官缺乏在犯罪侦查方面的专业训练,对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而言,惟一的训练是在工作中锻炼。


  

  在经历了3年的困难之后,政府终于修正了48小时的限制规则。[34]现在,警察应当“不迟延地”向检察机关提交犯罪报告。这一修正有助于应对犯罪报告的洪流,但并未正视贯彻“强制起诉”原则所存在的实际问题。这一原则迫使法院和检察机关应付庞大的文牍工作,以致于妨害了实质侦查的进行。[35]为了实现“所有犯罪都应追诉”这一理想化的要求,意大利刑事司法作茧自缚,陷入了恶性循环。


  

  (二)案件负荷的预期和对司法需求的规划


  

  由于自身显著的混乱,许多检察机关无法处理数量激增的文书,设施、人员、所有一般性资源都没有合理配置以适应新的案件负荷。


  

  司法部也缺乏良好的制度以判明司法需求,预测司法案件负荷。在体制上,意大利司法制度缺乏组织化的敏感度,对实施新法典的规划也极为匮乏。


  

  的确,从司法管理的视角看,一个重大问题是缺乏反映新刑事诉讼运作以及司法机构一般情况的可靠数据。通过安装自动化的案件流程处理系统,近几年,数据在可靠性与可用性上有了一些进展,但是,主要的问题似乎不在于数据处理技术的可靠性,而在于数据并未被视为组织管理上的一个关键变量。在法院系统,数据收集似乎被视为浪费时间而非一项投资。


  

  尽管宪法赋予司法部组织与运作司法系统及检察机关的职权,但是其缺乏可以分析、设计、规划、实施制度变革的合格技术框架。[36]


  

  司法部几乎所有的执行岗位(如监狱局局长、信息技术局局长、统计局局长等)都被司法官员把持。除个别情况外,他们没有胜任的特定能力,却希望以其形式主义的作派运作管理岗位。


  

  因缺乏组织化的敏感度,在规划、信息技术、绩效评估、预算与人事管理等特定领域中问题尤为突出。


  

  这些功能紊乱从一开始就给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也使业已拙劣的刑事司法绩效更趋恶化。如果参与1989年法典制定的立法者、学者、司法官员以及程序执行的负责人一开始就能采取实用主义、注重效果的方式,那么上述功能紊乱应当是可预见的。


  

  意大利的政策制定者、司法执行者依旧把刑事诉讼程序视为一个演绎性、抽象性智力成果的结晶,而非一种重要的组织化手段。因此,很少有人关注规则的实质应用以及组织方面的情况。


  

  五、辩护人、公诉人、法官各自的角色


  

  (一)辩护人


  

  另一个重大问题很快显现出来:检察官与辩护人之间的力量平衡及法官角色的变动。对抗式模式下的辩护人扮演着积极的角色。辩护律师不但在调查被告人无罪证据方面承担重要义务,还必须准备对证人的询问及交叉质询。为了收集被告人的无罪证据,他们必须获取全新的侦查技能,也需要能够帮助其收集证据的专业私人侦探。[37]在意大利,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私人侦探也许直到现在都依然短缺,这导致了辩护资源的不足。在此有必要说明意大利并无公设辩护人制度。为弥补辩护人的短缺,法院从当地律师协会提供的名单中指定辩护律师。


  

  (二)检察官


  

  较之西方民主国家的同行,意大利的检察官也许拥有最强势的法律地位。考虑到其遴选、职业生涯、内部与外部的独立性保障及责任豁免,检察官享有等同于法官的地位。另外,实践中宪法的强制起诉原则也给予每一个检察官在刑事侦查方面的优先性和投入资源上极大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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