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65个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中,每一个都驻于一个相应的检察机关。值得关注的是,其中的26个检察机关组成了特殊的反黑手党队伍—反黑手党地方局(Direzione distret-tuale antimafia)。该机构设立于1992年,负责特定司法辖区(与相应的26个上诉法院的地理区域一致)内所有的涉黑手党案件。全国反黑手党局隶属于驻在最高法院的总检察署,这26支特殊队伍由这间设在罗马的中心机构进行协调。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官指挥该局,同时也负责以情报活动开展对黑手党的调查。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每位检察官的独立性与主动性,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官对地方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不享有上级权威。基于相同理由,总检察长对每一位检察机关的负责人都仅仅享有(如果说有的话)有限的上级权威。
监察法院(Tribunale di Sorveglianza)享有对被羁押人及囚犯的特别管辖权。全国共有58所监察法院,与初审法院在组织上相互分离,其法官(Magistrate di Sorveglianza)审理涉及被监禁者处遇的案件。这些由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定可以向由两名职业法官及两名专家组成的合议庭提出上诉。
29个少年法院管辖14-18周岁被告人的民事与刑事案件,这些法院中驻有特别检察院。少年法院的裁定由两名职业法官及两名社会救助、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一男一女)组成的合议庭作出,对该裁定可向上诉法院中的特别机构提出上诉。
在上诉程序中,初审法院中的独任法官负责审理对治安法官所作裁判的上诉,另外26个上诉法院及其三个分支机构专司审理初审法院中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系统中存在主审初审巡回法院上诉案件的巡回上诉法院和主审少年法庭上诉案件的少年特别机构。一般的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巡回上诉法院则由两名职业法官及六名平民参审员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上诉程序既审理事实问题也审理法律问题,这极大地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度。
每一个上诉法院都驻有检察机关,其检察官负责处理上诉程序。
位于罗马的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是最高一级法院,负责处理法律问题以及复核所有涉及人身限制的临时禁令(宪法第111条)。最高法院必须确保判例与法律的解释保持统一。[18]它必须处理所有的上诉状,不存在所谓调卷令(a writ of certiorari)的裁量权。这一特点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也使最高法院成为一个拥有超过300名法官的巨型法院。在欧洲其他国家的最高法院中这种情形是极其罕见的。
三、刑事司法改革
1988年意大利议会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1989年10月生效。新法典用以取代1930年法典,后者最初制定于法西斯统治时期,二战后历经数次修改以适应战后的意大利宪法。
1930年法典(也被称为“洛克法典”,得名于时任的司法部长、法典的主要推动者)的构造为非对抗式、纠问式模式,具有科层性。[19]审前阶段为封闭型,证据收集的目的在于判定犯罪是否发生以及何人实施犯罪。通常法官主导审前调查,既充当裁判者又充当侦查员。被告人无权参与侦查也无权知悉侦查情况。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出席调查活动,讯问官员可以对被讯问的证人施加强大的压力。调查程序之后是公开审理,所有有关被告人可能犯罪的证据都可以在此阶段提出。审判不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侦查阶[20]形成的笔录与材料都可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庭审仅仅是对庭前调查所采取行动的确认。
从1965年到1972年,宪法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判增强了被告人在审前阶段的程序参与。“但这些裁判仅为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保障,而没有撼动整个诉讼体制对审前阶段的高度重视。”[21]
制定1989年法典的过程非常复杂、漫长[22]。议会在1965年就考虑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但直到1974年才正式授权起草一部新法典。政府于1978年拟定了法典的初步草案,此时激进的恐怖主义活动在意大利尚未兴起。草案几经拖延,委托立法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到1987年,议会通过新的立法授权,次年批准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1989年10月24日生效[23]。
新法典试图迈向对抗式模式的刑事诉讼法,[24]而这一模式以自由主义思潮为其特有渊源,因而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国家应当采取的合理体制。[25]对解决庞大的未决案件数量以及冗长的诉讼程序,改革也予以了必要考虑。庭审程序的极度冗长带来了种种灾难性后果,严重侵害了公民对司法体制的正当期待,[26]也不断遭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