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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与公诉改革之回顾

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与公诉改革之回顾


【意】马可·法布里(Marco Fabri);叶宁[译]


【关键词】检察官;意大利式;对抗式;特别程序
【全文】
  

  本文着重探讨自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实施以来,意大利刑事司法系统的艰难转型。1988年法典的主要目是试图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及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解决意大利法院存在的诸如审判积压与诉讼拖延等主要问题。改革基于如下前提:言词程序自身可以加速诉讼步伐、加强司法管理的效率及效用。但这一前提被证明显然是错误的。相反,意大利的例子表明,刑事诉讼程序如此重大的变革并非仅仅是规则的改变,它必须考虑机构设置与组织模式的背景以及改革主体的能力,否则,改革将会恶化刑事程序的功能。本文还将阐明意大利刑事司法领域盛行的法律形式主义如何阻碍了改革,使其未能在实践中发挥实效。


  

  一、导论


  

  本文集中关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自1989年10月24日实施后,在实践中的某些侧面。我将使用司法管理的范式,也就是说,我考虑的是实践中的法,而非书本上的法,[1]即更重视案件流程的管理和组织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我尤其将重点关注一些刑事程序改革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如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三者变动不居的角色、实施言词原则和相关诉讼记录的困难以及引入的所谓特别程序的功能等。


  

  本文部分的数据和资料来源于司法制度研究所(该所是意大利全国研究理事会和博洛尼亚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下设机构)在法典实施后进行的广泛的实地调研工作,[2]以及其后不断更新的数据的定量分析和立法情况。


  

  在探讨刑事诉讼法改革之前,我将简要介绍意大利司法组织结构,将其置于恰当的制度框架内讨论[3]。


  

  二、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概述


  

  意大利刑事司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检察官乃司法系统而非行政部门的一部分[4]。法官和检察官同属司法官员(magistratura),都是司法机关(magistrati)的成员。他们都具有公务员的地位,被视为国家传统官吏体制中的一员,在其任职期间内,经司法理事会[5]的许可,可以在检察官与法官的职务之间进行最多四次的变更。[6]法官与检察官大约在27岁时开始其职业生涯,他们必须具备法学学位,并顺利通过注重其形式和抽象法律知识的公开竞聘。[7]他们的薪金以及在“职业等级阶梯”上的升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资历。[8]尽管最近的法律改革声称已引人一些有效措施以改变职业评价程序,但对职业升迁而言,仍需要一些实证研究以考察此项改革[9]的实际影响力。


  

  构成意大利司法制度背景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司法部。其负责意大利司法机构(公诉、技术、人事管理与财务等)[10]的组织与运作。意大利司法部的一大特色是几乎所有的执行岗位都由司法官员担任。[11]


  

  意大利司法制度的组成结构如下:


  

  第一种具有有限管辖权的独任制法庭由治安法官(Giudici di pace)主管。[12]全国共有849个治安法院,对民事与刑事案件享有有限的管辖权。治安法官不领取月薪,而是视其具体工作获得报酬。例如每完成一项裁定、书面判决与听证可获得一定报酬。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称为大审法院(Tribunali )。全国共有165个大审法院,[13]其下另有222个附属机构。[14]上述法院依案件性质分别由独任法官或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审。该法院中设有初期侦查法官(Giudice per le indagini preliminari)及预备听证法官(Giudice per 1'' udienza preliminare)的特别机构。初期侦查法官审查公诉活动的诸多方面,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话窃听、审前羁押以及检察官申请的侦查延期都需由该法官授权。预备听证法官负责审查对嫌疑人的正式起诉以及是否适用由198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除这165个初审法院外,还有93个只对严重犯罪享有管辖权的巡回法院(Corte di Assise),其有权对谋杀、绑架等犯罪[15]判处终身监禁或至少24年的监禁。巡回法院的组成比较特殊:由2名职业法官与6名平民担任的参审员组成。在165个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中,有26个是复核庭(Tribunals della liberta o del riesame) ,负责复核本辖区[16]内涉及人身限制的法庭令状。另外,一项改革举措[17]是在165个初审法院中的12个内,及其相应的12个上诉法院内,各设置一个特别法庭,负责处理涉及专利与知识产权的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法院结构诞生于1999年7月,在此之前,另有一种由独任法官主审,对民事、刑事案件享有有限初审管辖权的法院—初审法院(Pretura) 。 1999年初审法院并入大审法院(第一审法院),形成了单一的享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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