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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的调解立法

  

  调解的方式及诉调关系


  

  对于调解,《比利时司法法典》规定了自愿调解与法院建议调解两种形式,自愿调解是在起诉之前双方当事人根据共同的调解意愿,由调解员进行的调解;法院建议调解是起诉之后法官根据案情认为存在调解的必要与可能性,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案件提交专职的调解员进行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是调解的基础,这是设立自愿调解的原因;之所以设立法院建议调解这种形式,是因为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了解具体案情,能判断出调解成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同时,法官也掌握调解员的情况,知道哪些调解员擅长解决哪些类型的纠纷,这样法官就可以在纠纷与调解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匹配,从而为调解成功打下一个专业上的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比利时的调解不包括司法调解,但是法官在促进调解上具有重要作用。正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的目的一样,比利时的调解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使用调解并确保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所谓调解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只要不属于法律禁止调解的事由、不属于法律禁止调解的阶段,法院都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且给予时间上、提供调解主体上的方便;另一方面,调解也不应当影响当事人依法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主要表现为:调解与判决相分离,调解可以由某一法官主持,前提是该法官并不对任何涉及本案纠纷的司法程序负责;调解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官不得因为调解而减少案件的审理期限。简单地说,只要当事人请求调解,法官就必须停止对案件的审理并由专门的调解员对案件展开独立的调解程序;只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案件就回到审理程序并由法官作出判决。换言之,就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鼓励当事人对调解的使用,《比利时司法法典》规定在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包括简易程序,除非属于法律禁止调解的阶段(如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建议当事人调解),法院都可以建议当事人接受调解,并立即中止审理,且给予时间上、调解主体上的方便;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整体也可以就案件的一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调解的时限为三个月,如果在该时限内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法院延长调解时限,而一旦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向法院表明调解不可能或者拒绝继续接受调解,法院则应在十五天内恢复审理,以免造成“迟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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