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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援助制度专题研究

  

  从联邦层次看,直到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一份判决中确认任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之后获得律师辩护权(The Right to Counsel)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监禁一年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监禁30天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但是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非意味着政府提供免费的律师辩护,真正的刑事法律援助开始于1963年。在这一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获得律师辩护帮助的权利”解释为:“当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州政府要有公共资金为其提供辩护律师”,这样才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资金来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才逐步确立下来。


  

  (三)民事法律援助


  

  如前所述,美国民事法律援助最早开始于1876年,当时纽约德国移民协会建立了一个保护德国移民的组织,给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但是早期的民事法律援助只是律师自愿的慈善或者说道义行为,只存在于一些大城市。由于在美国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一项宪法性权利,美国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对民事审判没有象对刑事审判那样规定穷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因此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较晚才确立下来。直到1964年约翰逊政府发起“向贫困宣战”的运动,联邦政府才第一次为民事法律援助提供资金。之后在不同的总统执政时期,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尼克松当政时期的1971年,提出组建美国法律服务公司,目的是为民事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该议案由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议员联合提出,并得到了尼克松政府的全力支持。1974年,《法律服务公司法》通过,法律服务公司正式设立。1975年法律服务公司得到政府拨款,按照各州贫困人口数向各州分配法律援助资金,正式运作。公司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总统从两党成员中指定,并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虽然法律服务公司的全部经费均来源于国会拨款,但《法律服务公司法案》却明确规定它是一个非官方的、非赢利性机构。法律服务公司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它主要行使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经费管理。国会每年都直接拨款给法律服务公司,公司再向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拨款。在全国所有的民事法律援助资金中,法律服务公司提供的资金占80 %多。二是对接受其资助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对它们运用法律服务公司拨款的情况进行监。法律服务公司设监察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对地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监督其遵守联邦有关法律的情况。另外,法律服务公司还有责任促使更多的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律援助机构是独立的非赢利性公司,在遵守议会及法律服务公司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机构创建、人员、业务等方面均有自主权。其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从当地律师及所在社区的当事人中产生。理事会负责雇用本机构的律师,确定法律援助对象,确定本机构办理的案件类型及优先援助的案件类型等。据夏威夷州、弗吉尼亚州及法律服务公司的有关统计来看,多数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理事是由当地律师协会任命的。根据法律服务公司的规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全免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获得法律服务公司拨款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向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各有侧重,一般会优先给予援助援助。通常情况下涉及最多的是家庭、住房、雇工、政府福利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案件或纠纷。包括房客被逐出的案件、抵押品赎买权被取消的案件、离婚案、儿童监护和抚养案、虐待配偶案、虐待儿童或对儿童未尽监护职责案、要求付工资案件、要求给予卫生保健的案件及解除雇用案或残疾人案件等。法律援助机构所办理的案件多数并不复杂,也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因此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提供法律咨询,或者通过行政程序、协商等简单的服务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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