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援助制度专题研究
孙建
【关键词】美国;法律援助制度
【全文】
一、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法律援助组织
美国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出现于1876年的纽约。当时,一个德国移民组织“德国人社团”在纽约一个德裔执业律师和威斯康星前州长的帮助下,成立了一个为德裔穷困移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德人法律援助社(后易名为纽约法律援助社),雇佣律师兼职为德裔移民服务。其后,其他一些地方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组织,芝加哥成立了一个叫“公正局”的机构,不分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到1916年,已经有37个城市相继成立了41个法律援助组织。根据可查的资料,当年由其中的39个法律援助组织处理的案件近12万件,其中30个规模较大的组织运行费用大约18万美元。当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六类:民间社团、社会福利机构的分支部门、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律师协会、法学院诊所、公共或志愿辩护人组织,但是主要是由民间社团和社会福利机构发起,公共机构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只占极小一部分。这些法律援助组织主要分布在1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诸如纽约、费城、旧金山等。1923年,由各地23个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组织--“全美法律援助组织联合会”(NALAO,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Aid Organization),之后又成立了“全美法律援助协会”(NLAA,the National Legal Aid Association)。“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包括法律援助组织的组成、工作人员聘任、办公场所、服务范围等等,提供执业建议、不同城市间法律援助案件的协作、召开年度会议、负责出版有关出版物、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等。“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由一个董事会负责,其中包括1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名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官和7名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代表。
(二)刑事法律援助
从制度发展沿革看,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中叶。1853年,印地安纳最高法院在Webb诉 Baird一案中确认,一个被指控犯罪的经济贫困的人有获得以公共资金支付费用的律师辩护的权利。但是当时这种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并非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而被认为是基于“一个文明社会的原则”。法院判决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任何公民面临生活或者自由的危险时,不能仅仅因为他太过贫穷以至于不能负担这样的帮助,就被剥夺律师辩护的权利。”“对这种情况坐视不管并且进行审判,法院不可能期待自己受到尊重。这样情况下,贫穷的人获得保护,对于被告、法庭和公众来讲,应被认为是必要的责任”。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州最高法院确认了公民有获得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