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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判决书”及裁判后记

  

  一、驳回张三对长沙昌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李四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建林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沛蓉


  

  附:裁判后记


  

  1、本案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2012年第1号民事诉讼案件。单从案号的确定来说,这只是电脑自动排序的结果,与每年中央1号文件都跟农业有关--至少从文件上表明了特别重视“三农”问题--是不一样的,并不能由此说明本案是本院2012年特别重要的民事案件,需要特别认真审理而特意立为第1号。但笔者碰巧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却愿意以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审理本案--高度重视本案的审理程序和实体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本案的审理过程无懈可击,审理结果要案结事了,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美统一,为本院2012年所有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开一个好头。


  

  2、首先是要力争本案调解解决。考虑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只有区区1万元,心想为了避免当事人极有可能发生的没完没了地一审二审再审地劳民伤财和得不偿失,笔者从案件审理的庭前准备阶段就开始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劝说工作。可是各方的调解方案却令人大失所望:张三表示为了息事宁人,可以让2000元的步,由甲公司退8000元算了;甲公司表示自己收的1万元是监管定金,在房屋买卖双方最终生意未成的情况下已经退给了李四,因此甲公司不可能退一分钱款给张三;李四则表示,争议款项1万元监管定金本来就是李四交的,房屋买卖生意最终未成的原因完全在于张三不守诚信,如今李四没有起诉张三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就很不错了,如果还要李四给张三款项,那无论如何是做不到的,一分钱都没得给的。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方案真是天壤之距,难道还有可能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3、“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本案必须及时终止调解,迅速下判,方能发挥民事审判应有的“定纷止争”之功效。笔者于是在开庭后十天内即作出了判决书并宣判。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一个工作追求,那就是争取做到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看到这份判决书,都无需再查阅案卷即会很自然地得出一个结论:这个案件这样判决是最好的。事实叙述要追求全面清楚,判决说理要追求逻辑充分。本案宣判后,笔者原以为败诉的张三会不服上诉,因为诉讼费就那么50元。后来却发现15天上诉期内张三没有任何动静,判决居然顺利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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