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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判决书”及裁判后记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30日,张三在湖南省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以31.1万元的价格成功竞买了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合四村三组D-3栋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新合三组D3栋XXX房)一套。2010年8月1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2009)芙执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新合三组D3栋XXX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张三所有。2010年8月31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芙执字第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协助将新合三组D3栋XXX房的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张三名下。2010年9月3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给新合三组D3栋XXX房下发新的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张三,面积为101.92平方米,权证号码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XXXXXXXX号。


  

  2010年9月19日,张三(甲方、卖方)与李四(乙方、买方)在甲公司(丙方、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以价款408000元将新合三组D3栋XXX房卖给乙方;甲方持有新合三组D3栋XXX房的房产权属证明,甲方保证对新合三组D3栋XXX房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合同所载有关房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责任;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向丙方支付5200元作为中介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乙方,或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须退还乙方已付的所有费用,甲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每逾期一日,按该物业成交价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甲方应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乙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乙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甲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l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房款金额的0.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日,按物业成交价的0.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l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甲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丙方必须合法经营,有义务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出示有关经营证照。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了解并核实甲方房屋权属状况,根据协议约定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及交房等相关手续;并在交易过程中应及时告知甲、乙双方对所代办的过户或按揭的流程和进行的步骤;如因丙方的主观过错导致甲、乙方损失的,在甲、乙方各自支付的佣金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的《附件》约定了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于2010年9月19日支付1万元给甲方作为购房定金,该定金自《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立即转为已付房款。另约定:“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之前结清该物业所有相关费用,并以委托公证的形式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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