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判决书”及裁判后记
——张三诉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建林
【关键词】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
原告张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XXXXXX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XX市XX区XX街XXX号XXX房。
被告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X路XX号XXXX公寓X栋XXX房。
法定代表人王五,董事长。
第三人李四,男,XXXX年X月XX日,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XX省X县XXX镇XX村第X村民小组,现住XX市XX区XX路XX街XXX号。
原告张三因与被告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应被告甲公司的申请,通知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沛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三、被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五、第三人李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张三原有长沙市马王堆街道办事处新合四村三组D-3栋XXX号房屋一套。2010年9月19日,由甲公司做中介卖给了第三人李四,三方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甲公司收取了张三的定金人民币1万元作为监管。之后李四一直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张三多次电话督促甲公司的经办人赵六和李四,他们都不履行合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则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款,在李四不履行合同一个多月后,张三被迫将房屋卖给了另一方,房屋已经顺利交接,办完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张三没有过错,所以要求甲公司退还定金1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被告甲公司辩称:张三交的1万元定金是监管定金,实际上是买房人李四交的。由于张三之前的房东闹事,导致房屋买卖没有成功,最后房屋还被卖给了他方,所以李四要求甲公司退还1万元定金,甲公司就把1万元监管定金退还给了李四。张三要求甲公司退还1万元定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四述称:当时是2010年9月19日,李四在甲公司看到涉案房屋,之后就和张三约见面谈,把价格谈好了以后,按照正常的中介购房流程,张三应该把房产证放在甲公司那里监管。但是张三就是不把房产证放在甲公司。作为让步,李四把1万元定金交给了张三,张三再将这1万元定金交给甲公司作为监管定金。买卖双方约定了于9月26日之前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9月25日左右,李四和张三以及甲公司的经办人赵六一起去交接房屋。当时房屋还有承租人,各方把租赁事宜都协商妥当了,这时却来了一个自称是原来房主的人闹事,房屋交接因而未成功。后来李四又约张三到甲公司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张三就是一直不到甲公司来谈。再后来张三把涉案房屋卖给了他人,在此情况下,李四是不可能再从张三这里买到涉案房屋了,双方的房屋买卖事情也就过去了。于是李四从甲公司申请退还1万元监管定金,因为这1万元实际上是李四交的,甲公司也就实事求是地把这1万元监管定金退给了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