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探析

  

  (十)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推动公民社会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缺乏一种公民意识,不知自己享有哪些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会合法地行使和维护基本权利,公民意识亟待增强。


  

  在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群体分化凸显的社会中,民众利益诉求的实现和意见的表达决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应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的发展能为公众参与提供基础性的平台与路径,反之,公民社会发育的滞后将导致公民利益表达的离散化与对公权力监督的弱化,公众参与的价值也将陷入形式主义的假性参与。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做到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使其地位合法化;要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政府不是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作为公民社会的个体应发挥自治精神,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10}


  

  政府权力要逐渐向社会转移,逐步提高社会组织程度,社会组织程度越高,社会就越稳定。首先,应当加速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按照独立的、契约性规则,以自主治理为准则参与市场。其次,政府放权于行业协会。原政府部门中属于社会的权力应尽快放权于这种社会自治组织,通过政策法规引导,使之真正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再次,政府应放权于其他社会组织,使社会私域里的事情由社会群众性组织来办。


  

  还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有效实现基层民主治理,保障社区自治和村民自治真正得到实现。


  

  (十一)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全社会建立一个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健全失业保障制度,促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这是保障劳动者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基础。{11}


【作者简介】
付超军,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级法学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注释】参见李国波:《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第20页。
参见张晓莉:《群体性事件的四大利益调处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转引自刘传根:《法治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研究》,第15页。
参见罗瑞林:《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思考》,载《政法学刊》,2006年8月。
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3/04/content_7717129.htm,访问于2011年12月10日。
参见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1210/001587.htm,访问于2011年12月20日。
参见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8-12-09/004616806882.shtml,访问于2011年12月20日。
参见郭道晖:《以法治官》,载《新华文摘》,1998,(1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