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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探析

  

  再次,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国家的司法救济本来就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重要方式,法院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的实施,以及通过保障权利、对任何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矫正和惩罚,让被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责任。同时,司法作为一个缓冲带,其有效运转可以及时化解社会中的大量冲突,缓和对立情绪,消解社会矛盾,“负有在现代多元社会中整合社会,防止社会分裂,防止由于政府直接介入冲突解决过程而使官民之间直接产生冲突从而使冲突有可能转化为政治问题,以及防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冲突解决不公而影响政治制度合法性之责”,从而有助于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5}


  

  最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实现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


  

  罗尔斯认为协商民主是宪政民主制度的一种架构,这种架构具体规定关于协商性立法实体的设定。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公民与政府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调,如果把协商民主纳入公共决策体制,可以化解利益群体在体制外以过激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风险,从而起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第一,为公民有序参与提供平台,预防公民在体制外无序参与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民参与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过程,是普通公民平等地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使公共政策获得公共性、合法性的行动。协商民主为公民直接、有序参与搭建了较为宽阔的平台,为公民参与权的行使提供了保障。第二,协商民主能够使公民平等地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各个环节中来,尤其是能够促进公共决策中公众议程的设置,实现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的有机衔接,使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充分、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并能顺利地进入政府议程,及时得到政府的回应,预防公民以过激方式发动公众议程,非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三,建立对话互动机制,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实现公民自由、平等的参与,而且能够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形成上下互动的治理过程,畅通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提升政府对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回应性。协商民主也增进了公民和政府的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也使得通过相互对话、协商达成公共认同的具有合法性意义的政策方案,得到了公民的支持和认同。{6}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官员的法治意识,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要不断加强普法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和法制观念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增强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时,能运用法律武器,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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