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政的角度看,我国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途径如下:
(一)健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完善解决矛盾的法律途径
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当说已有法可依,《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对一些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仍不够完善。因此,应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立法研究,制定专门规范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群体性事件的范围、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置、后续工作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2}
完善《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广大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太多的消极限制。这种规制模式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的后果便是,人们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的机会被剥夺了,进而不得不以群体性事件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赋予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是现代法治理念对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4]
要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规不完善,对群体性事件没有清楚的法律界定,认定和处理有很大随机性,没有形成制度化解决的新方式。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事件发生后的规范处置缺乏刚性约束。
要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乱纪的惩诫做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5]
(二)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建立顺畅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
继续大力推进网络问政。互联网在时效性、互动性、参与主体平等性等方面的优势,降低了政治参与的门槛,网民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等对任何事件进行评论,使得其在我国普通公民的政治表达、互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3}
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协商表达机制是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形式,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利益商表达机制的完善有赖于以下三个条件的满足:一是均衡的利益代表。整个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必须包括利害相关人,甚至是利益的对立人;二是平等有效的协商。保障参与者参与协商过程在法律上地位的平等,进行理性的协商,建立起预防和抑制暗箱操作、强迫等行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理性与负责任的选择。参与者进行协商表达后,决定者应当在适当考虑各种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做出负责任的选择,并说明理由。{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