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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探析

  

  (二)政府官员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


  

  政府官员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缺少责任心,对群众的疾苦漠然处之,失职渎职,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现实中,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诉求是正当合理的,是由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和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某些领导干部官僚作风严重,腐化变质,脱离群众,对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不是积极解决而是能拖就拖,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导致干群矛盾激化,诱发群体性事件。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缺乏社会自我调节机制


  

  目前我国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冲突矛头大都指向政府。许多情况下,事件的起因与政府没有直接关系,例如企业解雇工人的劳资矛盾;还有,参与非法集资上当、炒股赔钱等,多为个人不慎,理应责任自负,却统统找政府闹。我国的社区建设、行业协会、社会自治组织都极不完善成熟,社会缺乏相应的自我调节,就难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1}


  

  (四)官员法制观念淡薄,处理矛盾简单粗暴。


  

  官员在化解基层矛盾,缓冲个体和社会激烈对抗时缺乏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的领导不善于依法解决,认为是群众在闹事,引起群众的更大反感,激起更大的民怨,引起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五)普通民众的法制观念缺失


  

  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与其法律素质之间的差异,导致维权行为失控,这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但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也有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误以为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


  

  群众法制观念不强,历史上遗留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普遍存在。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寻求依靠政府、法律保护自己,认为个别反映不能解决问题,只有事情闹大,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才能重视,问题才能解决,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事件。{6}


  

  (六)司法不公,司法制度不健全


  

  以司法救济途径来看,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导致司法判决不公,司法权威也未树立。


  

  (七)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对象及水平都与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中央已确立的重大政策在一些地方得不到落实,有的政府领导和部门对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问题未认真重视和设法解决。


  

  还有其它原因,如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畅,政府的行政决策不民主,行政管理体制落后,政府职能未转变,政府信息未及时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未建立预警机制,公民社会还未形成等。


  

  三、群体性事件的解决途径


  

  2009年3月,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服务群众,化解矛盾。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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