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害人自诉权存在的问题,我们主张应在保留自诉机制的前提下增设司法审查程序,并将申诉和司法审查设定为提起自诉的前置程序,以平衡和协调各方利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加上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因而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决定都是公正合理的。如果不起诉决定出现错误,被害人的损失如何弥补?目前中国社会矛盾复杂多样,被害人在冤屈得不到伸张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报复,不利于社会稳定。“立法赋予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提起自诉的权利,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促使国家公诉机关正确行使权利、严格执法的一种制约机制。”[32]因此,自诉机制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然而,毫无限制地允许被害人对裁量不起诉决定提起自诉,必然导致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丧失起码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势必与公诉裁量制度产生水火不容的尖锐矛盾。故而,完善的自诉机制应协调好自诉权与公诉裁量权、被害人利益与犯罪人利益两对矛盾:既不能完全剥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话语权,断绝其实现正义的合法途径;也不宜赋予被害人直接的自诉权,而对公诉裁量权造成巨大冲击。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自诉机制应予保留,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合理限制。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我们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赋予人民法院对裁量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审查权;第二,将现有的被害人申诉机制和新设的司法审查机制设定为自诉机制的前置程序。
【作者简介】
皮勇,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刚,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朱孝清、张智辉:《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92页。
马新东;《论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
参见韦以明、蓝晨:《法学论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转引自阳继宇:《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参见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张凌、丁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参见黄世斌、洪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裁量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运行》,《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李建玲:《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考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胡志坚:《论公诉裁量权的理性规制》,《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阳继宇:《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与制约》,《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王钦杰、纪兵:《论起诉裁量权》,《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
魏虹:《论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多元化》,《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
万毅:《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同前注。
张穹:《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周长军:《检察起诉裁量权的国际发展趋势与中国改革》,《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
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转引自刘蜜:《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现状及未来走向》,《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参见前注。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吴宏耀:《起诉裁量权的制度化构建》,《人民检察》2006年第4期。
邓思清:《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页。
同前注。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
王海军:《论起诉裁量权的正当程序控制》,《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2期。
同前注。
参见http://pic.people.com.cn/GB/78813/78816/5472108.html,2011年9月14日访问。
参见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李学宽:《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人民检察》1997年第1期;龙宗智、左卫民:《法理与操作--刑事起诉制度评述》,《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张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4-295页。
同前注,第326页。
陈瑞华、王贻飞:《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域外考察》,《人民检察》2008年第5期。
同前注。
宋英辉、吴宏耀:《不起诉裁量权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