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委托交易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经过核准的土地流转方案向长沙农村土地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经公示、挂牌和成交确认,由双方签署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方式支付流转款项。具体交易形式有两种:
(1)招标形式:买方交易会员挂牌,卖方交易会员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最终成交。
(2)订单形式:交易中心以订单形式挂牌,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分别发出竞价交易指令,按价格、时间顺序匹配成交。
5、结果公示和建档
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信息实行档案管理。
三、“市场竞价模式”的基本特点
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改革以来的市场与法治经验在土地领域的某种综合运用,其基本特点为:
1、政府干预少,公共服务角色适当:政府在“市场竞价”模式中主要提供制度保障和形式化的监督管理,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进入交易中心寻找交易对象,克服了“政府指导”模式下过度指导和行政垄断带来的服务型政府角色越位的负面影响。
2、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格流转主体,有利于体现农户的真实交易意愿并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化发育:该模式中确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唯一性流转主体资格,避免了村民小组/村委会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组织直接介入土地流转而造成的管理职能与经济职能的混同,有利于新农村建设中独立经济组织的发育及其市场化。
3、行政许可侧重资格认定和程序性监控,不损害农民的交易自由权:“市场竞价”模式中的行政许可是形式性的,克服了“政府指导”模式中的实质性控制的缺陷。
4、土地流转方案形成过程中的民主审议性较高,有利于确保方案的公正性:“市场竞价”模式中的民主审议包括发包方同意和合作社成员大会两个程序,而且合作社成员大会对土地流转方案的基本内容具有直接的审议与决定的权利,发包方的同意程序主要是一种监督性的程序,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优于“政府指导模式”中动辄运用的“承诺书”、“公投”等大民主的形式,有利于利益的直接主体对方案作出最佳的选择。
5、所内交易和所外交易并存赋予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交易选择权:“市场竞价”模式中仅对市辖五区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项目规定了强制性的所内交易程序,其他项目则可以自由选择所内交易或所外交易,而且所内交易的规则和流程是公开的,所外交易完成可以参照执行;这种安排中的交易自由度显然高于“政府主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