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土地流转的“市场竞价模式”及其特点
田飞龙
【关键词】市场竞价模式
【全文】
长沙市早期以“政府指导模式”为代表的土地流转实践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有一定的经验价值,但弊端更为明显。[1]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长沙市通过设立专业化的土地交易中心并制定体系化的法律规则,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一种市场与法治相结合的、侧重保障交易自由与农民自组织权利的“市场竞价模式”。
一、交易中心的规则体系
在市内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考察调研,长沙市从2008年6月起历经两年时间制定完成了“一个规则、四个办法”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体系,具体包括《长沙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暂行规则》、《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长沙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行办法》,其中“一个规则”属于市政府规章,“四个办法”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2月18日,长沙市编委下发了《关于设立长沙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的通知》,批准成立湖南省第一个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2009年6月,长沙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挂牌成立。2010年5月1日,该中心开始试运行。
关于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根据规定,该中心具体承办市辖五区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的项目(500亩以上)也可申请加入交易。根据《长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项目应当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可见,交易中心并未垄断长沙市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仅仅是强制规定市辖五区内的500亩以上的流转项目必须经过交易中心交易,这样,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就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所内交易与所外交易并行。同时,所内交易的有关规则和经验也可以作为所外交易的重要参考。如果交易中心运行良好,“申请”类交易项目就会大大增加。关于交易主体资格,根据《长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所内交易实行会员制,区分为卖方会员(供地方)和买方会员(需地方),具体资格条件如下:(1)卖方会员: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项目土地不少于500亩。(2)买方会员: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涉及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内容。可见,所内交易的主体均为法人,属于法人之间的市场交易。不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普通的企业法人,而是具有资合与人合双重属性的互助合作性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