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可分为三类:国家认定制;申请备案制;群众推荐制。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申请备案制,国家认定制和群众推荐制都是对申请备案制的有益补充。需要指出的是,在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对具有家族保密性、地域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做到既要激发传承人的传承热情,又不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我们相信,在这三类制度共同发挥作用的基础上,再将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推进下去,形成良好互动,那么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一定能够取得长足进步。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瑰宝,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社会进步过程中对延续民族记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现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已经走出了低谷,正在向深入发展。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制度规范,是保护传承人的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步骤。只有明确认定各类传承人,进而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才能更进一步激发他们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热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路上,但我们仍需努力。
【作者简介】
周安平,单位为西南大学。龙冠中,单位为西南大学。
【注释】我国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十个方面的细化分类。有些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个体传承,例如民间歌曲、传统手工艺、民间表演艺术等;有些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群体传承,例如庙会、节日庆典等。我们在此只讨论个体传承,对于群体传承暂不作讨论。—笔者注,下同。
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94页。转引自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44页。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3期,第121页。
参见《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第十五条。
参见文化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6月14日施行)。
文化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我们认为在文章中界定的外源性传承人与此处法条否定的“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是有本质不同的。前者在传承过程中有一定的智力创造,后者的行为并不含有智力创造。
参见田联韬:《评我国民间歌曲著作权之数次争议》,《中国音乐学》(季刊)2006年第2期,第132-136页。
从生物进化论角度看,一个单一的物种可能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发展十分缓慢,它必须依靠该地域范围内的其他生物所组成的生物圈来生存。大的方向是优中选优。文化传承也有同样的道理,依靠特殊的文化生态环境,一种文化在流传过程中也会吸收各种有益的因素,促进自身的变化和发展。这里的外源性传承人大体上也就是起到这样的推动作用。
我国于1979年开始有“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评选。这可以认为是国家认定制度的雏形。
参见新闻《云南迪庆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大洋网http://news.dayoo.com/society/57401 /200903/17/57401_5490325.htm, 2010年5月10日访问。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