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指出,构建的申请备案制度不同于现今各级政府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度。前者的制度主体是传承人,而后者的制度主体是各级政府。前者是一种确权制度,目的是通过政府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传承人的权利,而后者是一项调查研究制度,目的是取得对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的大致了解。
(二)群众推荐制
国家认定制和申请备案制度暂时没有覆盖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允许由群众公开推荐,政府审查认可,我们将这种制度称之为群众推荐制。
1.制度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应该最大限度地确定传承人以及调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由于种种原因也许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既没有被国家认定,也不愿意自动申请,故应该建立群众推荐制度,以达到更大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基于此,对于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建构也应该具有开放性。文化传承的主体虽然是所在的族群和传承人,这些民族的瑰宝一旦被传承下来,潜在受益者是普通大众。现今的传承人保护制度政府色彩过于浓厚,实际上社会大众的热情并没有激发出来,所以应该让社会公众都积极响应,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参与,都可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例如,某一种家族性手工艺产品技术,在当地流传过程中始终是由某一个家族的人员对该项技术进行掌握,并未公诸于世,也未受到较好的保护。然而这项技术确实又具有相当的艺术性和实用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当然就可以通过群众自发推荐,由政府进行认可。由群众公开推荐而推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审核,报请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审查评定。
2.制度内容
对于群众推荐制度下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方式与前述申请备案制一样。两种制度不同之处在于主体不同,群众推荐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申请备案制的主体是具备传承人资格的公民。
3.制度实施的重点
通过群众推荐制来参与这项活动,由于每个个体的文化素养各有不同,从而会导致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鉴别能力不会完全一样。因此,我们在设计这项制度时,推荐人一般应该是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晓者、熟悉者,并在所在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即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例如,当地高校长期从事文化学教学研究的教师即可以牵头推荐传承人。长期从事民俗文化摄影的摄影爱好者,也可以推荐传承人的候选人。因为这两种人符合我们前述的推荐人的定义:第一,他们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晓者、熟悉者,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第二,长期接触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定的鉴别力,有较好的公信力;第三,自身不属于传承人范畴。当然,推荐人也可以联名推荐,以使得推荐的项目具备较强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