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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

  

  (一)申请备案制


  

  申请备案制度,是指利用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层级保护体系,在各个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的一种制度。


  

  1.制度背景


  

  从自然权利论角度分析,一个民族在创造出一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后自然就对这种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享有所有权。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特定族群和个人智力创造和传承的劳动成果,劳动者应该对其劳动成果获得一种“自然权利”。[11]政府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过程中实际上起到的是确认这种项目的存在的作用。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众多,且随着时间流逝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可能“再造”,急需一种制度来解决这种保护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目前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矛盾,提升传承人的积极性。


  

  2.制度内容


  

  申请备案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传承人自我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政府最终认可。在这种制度构建下,传承人的申报是前提,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是关键,政府最终认可是根本。申请备案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最大程度地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发挥传承人自我维护权利的积极性。


  

  3.制度实施的重点


  

  在实施申请备案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着重推进两方面的工作。第一,传承人自我申报。传承人的申报材料不是随意的,而是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具体的说,就是对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必须有一定量化标准。前文提及,传承人是具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得到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覆盖地域范围内群众普遍认可的自然人。这种量化标准应该涵盖:传承人从艺时间;在该项目范围内取得的成就;群众的认可证明;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规划等等。第二,政府的认可。必须指出,政府的认可只是一种确权形式。传承人所代表的某个民族或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群众才是该项权利的最终所有者。实际上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经产生,权利就已经存在。当然,政府在认可该项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做好一项工作,那就是审慎进行备案审查。申请备案制,除了传承人自我申请外,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受理审核,由省级政府牵头成立常设专家组进行认定。而专家组一般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专家等组成,必要时为体现公平和地域回避原则,可以随机抽取申报地域范围以外的常驻居民代表参加会议。第三,通过申请备案制度认定的传承人必须经过专家组评议、评定和无记名投票才能最终产生,然后进入公示期,公示时间可以为三个月。如果三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颁发证书,确认该申请人的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格。如果公示期有人提出异议,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展开调查,或者举行相应的听证程序,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时处理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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