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刑辩律师须从限制控方诉权开始
廖明
【关键词】保护刑辩律师;限制控方诉权
【全文】
既然要从程序上对律师伪证罪的追究进行程序限制,何不增加一些内容,让限制措施更能取得实效。
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不佳是中国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的共识。且不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现象困扰刑辩律师多年,更有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的歧视性对待,刑辩律师犹如头悬利剑、脚踏荆棘,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被侦检机关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为“律师伪证罪”)即可见一斑。这似乎是专门针对刑辩律师设立的罪名。据悉,从1997年刑法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中国大陆地区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律师界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进行了诸多批判,主张废止这两条规定。然而,历经两届全国人大才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并没有废止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仅仅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表述改为了“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并取消了“证人改变证言”这一描述,但仍然突出了“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