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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研究

  

  (二)中国的应对策略


  

  1.尽快推动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虽然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阻碍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创新、转移和应用,但对其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仍是当前各国的法定义务。而出于参与全球经济发展、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考虑,在部分发达国家加强对气候友好型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下,我们也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目前,我国正在大力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促进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故应积极研究该类技术的特点,结合上述已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制度探索实践经验,尽快变革与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如实施气候友好型技术专利快速审查制度、[37]建立具有重大影响的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国家购买机制、完善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专利奖励制度等。


  

  2.加强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首先,虽然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事务,但在实践中,对此类国际事务的处理进程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的往往只是部分国家。从经济发展能力和国际事务影响力等方面来看,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日本、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巴西等都是对气候变化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产生极为重要影响的国家或地区,[38]同时,他们也是目前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主要分布区,与他们开展长期、深入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将有助于在气候变化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问题上取得共识,也将有助于国内对气候友好型技术信息的获取,有助于国内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其次,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合作的脚步正在加快,在区域贸易合作中,将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其中也是应予以重视的可选策略。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39]等协议下,探索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无界限制度,即以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建立气候友好型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共享共用制度。二是在其他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下探索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合作制度。如,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就可以尝试构建气候变化相关的区域性技术开发、转让及应用制度。[40]三是可以寻求与我国在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存在互补性关系的国家建立双边由贸易协定,如可与在先进交通工具技术领域具有优势而在建筑、工业节能技术领域发展较为不足的国家商谈,建立自由贸易协定,并在协定下寻求技术交流与合作。[41]


  

  3.继续合理地参与气候变化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首先,作为UNFCCC、WIPO、WTO等国际机构的成员方,在其处理气候变化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时,中国应积极行使提案权、参与讨论权、表决权等法定权利,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中国模式[42]对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积极影响作用。


  

  其次,中国应促成WIPO与WTO一起,共同成为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议事场所。因为若按部分发达国家之意,仅在TRIPS协议下讨论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则必然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是否应被重新审视的问题,而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是发达国家利益的保障,任何可能减低保护标准的尝试都必然会遭受到强大的阻力。相对于WTO而言,WIPO是联合国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门机构,其也不会当然引发基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贸易制裁,其有能力为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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