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知识产权共享制度
与气候友好型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共享制度主要是指由一些知识产权所有者自行发起建立的技术交流与交换制度,通常以专利池或类似的形式表现出来。[27]目前,在国际上得到一定程度认可的实践是一项名为“Green Xchange”的计划[28]。该计划下,各成员可以通过登记备案的形式免费使用彼此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专利。当然,该计划规定也可以选择一些用户进行授权以获取商业利益。与这类共享模式不同,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公开允许他人自由和免费使用相关气候友好型技术专利的共享形式。这些共享制度,与上述其他制度相比,其实质性的变化就是专利权人声称他们在某些情况下不会执行其专利权或收取很少的费用。气候友好型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共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理想的替代解决方案。因为与修改法律相比,这些制度更容易成功构建,并可以更快、更灵活地实现技术转移。不过,虽然这类共享制度是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要的,但其仍是自愿的,故许多重要的技术可能还无法通过这类制度来获取,其还尚不足以演化为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的、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制度。[29]
除上述外,其他一些有关气候友好型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探索也正不断涌现,如:气候友好型技术专利信息跟踪制度、气候友好型技术专利预警机制等。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紧迫性,提高了气候友好型技术的社会需求度,这些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探索是有益的,即使这些探索可能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之处。针对探索实践中显现出的不足与问题,寻求完善与解决之策,以促进与气候友好型技术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入发展和有效运行将是一项全社会共同的持续性任务。
三、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及中国的应对
(一)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
虽然适应和应对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中存有诸多争议,但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最终必然会迫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层面做出一致的回应。[30]在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影响下,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需先行厘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国际机构的参与和分工:以WIPO、WTO为核心
目前,UNFCCC、IC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银行集团(WBG)、全球环境基金(GEF)、WTO、WIPO等国际机构都在为气候变化问题影响下的全球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问题的应对与解决作出努力。但广泛的参与在提供丰富的研究成果与具体建议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全球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的影响因素趋向复杂,且部分国际机构已然表现出对问题解决的乏力,如UNFCCC被广泛认为是成本昂贵且无多大实效、引发的政治争吵远比建设性的解决办法要多;UNEP、WBG、GEF等被认为存在过度的包容性和低效性,一定程度上反而会抑制实质性协议的产生。[31]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的是一个全面的管理技术创新、转移和应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而要成功构建这一法律框架,必然要充分考虑并处理好其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故具备此种能力的国际机构才是最佳的机构选择对象。WIPO与WTO都有内容全面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全球知识产权事务的处理能力与经验方面也远胜于其他国际机构,故理应成为促成气候变化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发展的核心议事场所。当然这也并非要排斥其他国际机构的参与,UNFCC、UNEP、WBG、GEF等能更为专业的分析和认识制度发展所涉及的气候问题、资金问题,并提供必要的经验和有价值的建议,WIPO与WTO的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其应承担构建制度所需相关协议的最后汇总,拟定工作以及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责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