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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专项基金


  

  气候友好型技术开发与应用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为技术的开发、转移和应用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UNFCCC规定,附件二国家应当提供新的额外资金,承担发展中国家缓解和适应行动的全部议定增加成本,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相关技术的转移。[17]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国等国家强调要建立专门的“适应基金”,并将促进气候友好型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设定为基金的主要用途之一。最终,哥本哈根协议的部分条款提及了“增加、新增或额外补充可预见和充足的资金以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18]不过,UNFCCC所寻求的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目前还无法正常且充分地运作。首先,气候大会所形成的协议究竟是属于政治协议还是法律协议尚难明确界定,[19]这使各国在基金建立、运行等方面的承诺是否能产生相应的法定义务成为疑问,也直接导致基金的实践无法顺利开展。其次,基金主要是补贴发展中国家获取和应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成本支出,或通过国家购买相应的知识产权,然后再促进其向其他国家转移和应用,但难度甚大,因为诸如国家应当如何申请基金来购买哪些技术,以及购买后的技术应当是免费转移还是国家之间进行交换等问题均未明确。因此,还需更多地参考国际上已成熟运行的其他基金机制的发展经验,进行更为系统和清楚的设计。[20]


  

  另外,知识产权专项基金还包括一些国家内部设立的基金制度,如巴西建立的国家气候变化基金[21]、英国政府投资设立的碳基金[22]等均有促进气候友好型技术开发与应用的内容。资金支持是技术开发、转移和应用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继续重视和完善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制度是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独立的知识产权专项制度


  

  所谓独立的专项制度,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绿色专利制度以及专利奖励制度。


  

  绿色专利制度,是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对气候变化的关怀,将气候友好型技术作为单独项目予以必要的制度改革与设计,如实施快速的独立审查机制、设计专利新分类体系、重新考虑非显而易见性和新颖性的要求等。[23]但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寻求一项独立的绿色专利制度并非易事。目前,各国实践都还只是从部分细微的内容入手,如对审查速度的优化等,诸如缩短保护期等涉及专利制度实质内容的改革问题尚还处在学术研究的探讨之中。据报道,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正在建设针对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快速审查通道,欧洲专利局(EPO)则即将推出清洁能源专利新分类体系。[24]这些新的尝试有助于对绿色专利制度的进一步探索,但绿色专利制度最终能否出现以及何时出现还尚不可断言,因为即使是在理论研究中,绿色专利制度也还存在着一些难题,如:气候友好型技术尚缺乏一致公认的定义,其范围还无法明确界定等。[25]


  

  专利奖励制度,主要是指介于政府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的专利制度和政府直接资助研发制度之间的各种奖赏制度。一般做法是发明人做出发明获取政府的奖赏,发明人获得奖赏之后,其发明被置于公共领域而为所有人自由、免费使用。在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实施专利奖励制度也是新近较受关注的探索之一。但与强制许可制度相似,专利奖励制度目前还主要适用于从公共健康角度出发对药品的研发给予奖励,如何将其延伸至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还无具体的实践探索。诸如在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如何设置奖励标准,如何筹集奖励资金,如何在国际层面予以实施以及其如何弥补专利制度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持作用等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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