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研究
徐升权
【摘要】在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有关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频频出现,针对气候友好型技术开发、转移和应用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探索也不断涌现,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必将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合适的回应,中国也需要从国内制度、区域制度以及全球制度三个层面寻求气候变化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气候变化;气候友好型技术;知识产权制度
【全文】
一、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从未曾停息,[1]而近年来,当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时,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更为频频出现,并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制度可能成为技术进步与推广的阻碍
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持续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实现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确保技术领域投资的不断增长。[2]但目前并没有明显证据能证明知识产权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3]相反,在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创新、推广与应用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阻碍。首先,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全球分布不均,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较多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据资料显示,1999-2009年,来自美国、日本、欧盟等少数国家或地区的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申请量的55%,[4]这意味着大多数的国家在使用此类技术之前,需要先通过商业谈判来获得技术转让或取得许可,而商业谈判的复杂性可能会使得技术转让或许可的实现经历较为漫长的等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气候友好型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速度;其次,除通过专利的形式来获取保护外,气候友好型技术还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意味着部分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信息被其拥有者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他任何人几乎不可能自由地获得这些信息,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创新可能会遭遇信息不充分与难获取的困难;再次,气候友好型技术的主要拥有者是私营部门,而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私营部门相互竞争并取得市场优势的主要工具,故私营部门可能会出于竞争需要而故意限制或拒绝他人获得或使用相关技术,[5]而知识产权制度为这类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二)知识产权制度会拉大南北差距并妨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全球市场获得高回报提供了条件,但这同时也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被转让者或被许可者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本来经济发展水平就相对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正承受着获取气候友好型技术的高成本压力。[6]原本就长期存在的南北差距,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转移和应用中,可能会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而得以加剧。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为气候友好型技术的高价格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和高水平的法律保障。
除在经济层面可能拉大南北差距外,知识产权制度还会潜在妨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现。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应当且有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应尽可能地协助、促成发展中国家获取并应用气候友好型技术,但知识产权制度潜在的为发达国家不履行相关责任提供了难以反驳的理由和借口。首先,气候友好型技术较多地被私营部门所掌握,而TRIPS协议确认了知识产权的私权性,故国家不仅不能自由决定大部分气候友好型技术的转让或许可问题,相反还应保护技术所有者依法获得的自主支配权。一般情况下,如果技术所有者拒绝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或要求以较高的价格进行转移,国家并不能予以干预。其次,以TRIPS协议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对来源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技术都要给予达到最低保护标准的同等保护,否则将可能遭受贸易制裁,[7]故当来自发达国家的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所有者拒绝转移或要求高价转移技术时,发展中国家往往无计可施,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就难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