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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功能辨析

  

  2.商标功能只能在市场的语境下得到阐释


  

  商标或其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不可能以抽象的形式存在,换言之,脱离了以自由市场原则为基础的20世纪交换经济(exchange economy)的背景,商标将毫无意义。假设我们身处原始社会,我们的生活将主要是自给自足,但也有一些法律制度的样态。财产权的赋予在我们看来也并非完全无法想象,因为我们需要财产赖以生活。着作权保护也有存在的可能,因为我们的智力创作会产生成果,我们也会有偶尔的发明,所以人们可以被赋予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权或者对新发明的垄断权,尽管创设此类权利的效益在原始社会实际上微不足道。但就商标而言,无论是否对之提供法律保护,它似乎并不为原始社会所容,因为社会中没有商业的存在,更不用说横跨不同地域的贸易,因此自然也就完全不需要以在商品上作标记的方式加以识别。


  

  3.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没有功能相似性


  

  比之着作权和专利,商标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着作权和专利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刺激创作或者激励创新。这两种人为的法律建构,基于如下前提:法律保护的缺失,虽然人们依旧会发明、创作,但规模会大大缩水。另一方面,商标保护却是对一种既存社会现象—给商品做标记—的干预,但为了最有效地获得累进的利益,该干预却是法律支持所需要的。因此,着作权和专利是法律的产物,它们的问世带有某种特定的目的,该目的也可以在抽象的意义上进行界定,而商标则是商业的具体的产物。[15]因此,商标功能与其他知识产权有显着不同。


  

  (二)商标功能辨析


  

  1.“商标识别功能”之辨析


  

  自商标问世之日起,“识别功能”便是商标的核心功能,甚至是唯一核心的功能。这不仅符合历史事实,亦契合语义逻辑:其一,从历史言之,自人类最早的标记实践开始,无论是标明制造者身份的人身标记,还是宣示所有权的财产标记,抑或强制使用的行会生产标记,其基本目的都在于“识别”,即识别制造人身份、识别财产所有人、识别产品责任人。其二,从语义言之,“识别”是“商标”一语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商标即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用以区别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记号”。商标是识别的手段,识别是商标的目的,二者在语义上本不可分。此点也可从“识别”之义窥知。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识别”是指“加标记使有区别”。显然,“识别”和“商标”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语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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