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看米其林案
从行政法(公法)的视角看,米其林案中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无我国3C强制性认证标准,此属于违反我国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被告依法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从民事的角度看,原告在中国注册并生产销售米其林轮胎产品,而被告亦在销售标有米其林商标的轮胎产品,这说明二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从被告的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来看,因被告销售的米其林轮胎上标有产地为日本字样,消费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以做出是购买中国产的米其林轮胎还是日本产的米其林轮胎的决定,从而增加了选择购买商品的机会,因此,被告的行为很难说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影响来看,被告作为销售汽车轮胎的专业销售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销售的米其林轮胎没有中国3C强制性认证标志,其将依法被禁止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该轮胎,但被告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仍在销售该商品,进而非法挤占了原告的米其林轮胎销售市场,造成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不利后果,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被告的行为给国家经济秩序带来的影响来看,其在无我国3C强制性认证标准的情况下销售米其林轮胎,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
综上,笔者以为,被告未经许可销售米其林轮胎的行为,属于非法挤占原告米其林轮胎销售市场的行为,这造成了原告竞争利益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可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规定,[15]来追究被告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六、小结
无论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判案法官来说,判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思路是:先依据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混淆标准,考量被控方是否存在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经营者之关系产生混淆的行为,以此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性质;在存在商品或服务跨类别保护的情形下,还可能依据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反淡化标准,来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当商品跨越国边境而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时,应依据国家的商标法律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来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上述判定商标侵权的思路可以概括为:混淆标准→反淡化标准→平行进口时的政策标准。米其林案的“商誉受损”标准违反了商标法判定商标侵权的法定标准,值得研讨。米其林案的原告本可尝试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