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故对一般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来说,混淆是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准。从该论证可知,判定商标混淆侵权的论证逻辑是:侵权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来源,或侵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判定商标混淆侵权之所以采用该论证逻辑的原因是:侵权人之所以实施上述假冒他人商标行为的目的是,欲借助商标权人已经或将要建立的商业信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样的道理,判定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亦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如此一来,我们可以把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或反淡化标准,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之间的关系概括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或反淡化标准,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定条件,而保护商标权人的商誉,是商标法禁止商标侵权的目地之所在。
除了商标法以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比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假冒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的主要目的之一,亦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商誉。尽管上述民事法律制度都有保护经营者商誉的目的,但要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判定的标准必须要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定条件。
通过上述论证,笔者以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判定商标侵权必须要依法定的标准来判断,尽管商标法禁止商标侵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商誉,但保护经营者的商誉是包括商标法在内的许多民事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所以,我们在判定商标侵权时不能反过来推论,即如果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商誉受损,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就米其林商标侵权纠纷案来看,其就属于上述反推理的方式来论证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其混淆了判定商标侵权的法定标准与商标法保护商誉目的之间的关系,值得研讨。